各党支部:
为推动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学院党委讨论研究,制定了《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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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
《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党支部的鲜明导向,推动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促进党的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大局,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突出党支部标准化、优质化、特色化建设,重点考核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建设情况。包括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党性锻炼等方面的情况。
(二)思想建设情况。包括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举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与党员开展谈心谈话、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等方面的情况。
(三)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强支部带队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班子团结、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展党员、按期开展党支部换届、“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流动党员管理、失联党员排查、不合格党员处置、按时收缴党费以及创新开展组织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四)作风建设情况。包括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密切联系和服务师生、带头参加社区共驻共建、组织志愿服务、整治“四风”、执行学院党委决定或决议、完成学院党委下达的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五)纪律建设情况。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教育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带头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服务中心大局、服务师生、创先争优、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履行群团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年度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作适当调整,并予以细化。
第三条 对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年终绩效考核同步进行。
第四条 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由学院党委组织实施,考核组组长由党委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4人。
考核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个别谈话。谈话范围包括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视需要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的意见。
(二)述职评议。被考核党支部书记向学院党委述职并接受评议,同时向本党支部党员述职并接受评议。
(三)查阅资料。包括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本、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费收缴记录、发展党员工作档案等。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组综合个别谈话、述职评议、查阅资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等次意见,最终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党支部书记比例,不超过党委管辖党支部书记数量的3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一)履行党建工作职责不认真的;
(二)落实党建工作任务差距较大的;
(三)党支部组织生活不正常的;
(四)党员教育管理问题较多的;
(五)本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其他不宜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情形。
第六条 把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建立健全后进帮扶机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党支部书记,取消其当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得评为称职或者以上等次。
对担任党支部书记列为拟提拔对象或者拟推荐为地方人代会代表、学院教职工代表人选的,在考察时,须充分了解对其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考核结果,作为能否提拔或者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工作机构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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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