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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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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规〔2021〕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办学、平稳衔接,从文件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各校要逐步完成规定要求的有序过渡,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学生权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省教育厅    

2021年9月16日



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外普通本科院校、本省高职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在江苏设置的函授站、业余(夜大)校外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站点)。

第三条 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遵循“公益服务、规范办学、深化教改、提质创优”的基本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设区市教育局承担属地监管责任,主办高校承担办学主体责任。站点接受主办高校和站点所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为设站单位)直接管理,负责协助主办高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科学合理设置站点。主办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实行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等合理设置站点。

第五条 严格控制站点数量。本省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设置站点总数不超过1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3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本省高职院校在全省设置站点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省外高校原则上不新增站点。以业余形式办学的站点仅限设在主办高校所在设区市。

新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的主办高校需在本部完成一届学生培养后方可申请设置站点。

第六条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先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设置站点;社会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具有3年以上(含3年)教育培训业务基础。开设医学类专业的站点必须设置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专业背景的全日制院校或二甲以上公立医院。开设教育类专业的站点必须设置在具有师范专业培养资质的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

(二)能够配备满足站点管理和服务需要的人员队伍。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站长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

(三)能够提供固定的、符合主办高校要求的教学和考试场所以及其他教学条件。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设站单位为公办学校的,合作高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其他设站单位合作高校总数不超过2个。

第七条 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应当签订站点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站点的名称、地点、办学条件、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站点学习形式(仅限1种学习形式);

(三)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发展规模等;

(五)经费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八条 主办高校新设置站点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可以结合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年度自查工作对已备案的站点进行自主调整和优化。备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每年1月中旬,主办高校将已备案站点《自查表》和新设置站点备案材料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

新设置站点备案材料包括:《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表》;建立站点管理协议;拟设站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培训机构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拟设站点办学条件、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方案、招生简章等书面材料;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每年2月下旬,各设区市教育局完成新设置站点审核和已备案站点检查工作,将结果报送至省教育厅。

(三)  每年4月下旬,省教育厅公布全省站点备案信息。

第九条 凡自查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站点,主办高校必须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一)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法定代表人、设站单位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停止招生2年及以上的;

(三)连续2年招生人数少于15人/年的。

第十条 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招生资格的站点,主办高校应会同设站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直至学生毕业。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落实人才培养主体责任。主办高校应当全面负责站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招生录取、考试命题和试卷评阅、论文答辩、学历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基本职责。有条件的主办高校应当建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实施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规范站点专业设置。主办高校应当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备案结果,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规范站点专业设置。原则上本科层次主办高校不得开设专科层次专业。原则上站点不得开设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

本省主办高校在同一站点开设专业数不得超过10个,省外主办高校在同一站点开设专业数不得超过5个。同一设站单位不得开设不同主办高校同一层次、相同专业。设站单位为公办学校的站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20个,其他站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

第十三条 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主办高校应当开足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形成兼具通识性和专业性、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体系。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构建“三全育人”长效机制。推动学分互认、资源共享,探索实施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优化师资力量配置。主办高校应当建立一支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主讲教师全部由主办高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专任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师德师风良好,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兼职教师主要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专家、能工巧匠、发明创造专家、工艺大师或其他高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主办高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主办高校在站点所在地选聘或由站点推荐后经主办高校认定,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思想政治素质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

第十五条 规范教学管理。主办高校应当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标准和要求,积极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形式,以及翻转课堂、虚拟仿真实验实训等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建立健全教与学全过程监控和评价反馈机制。函授学习形式线下面授学时不得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业余学习形式以线下面授为主。凡教学标准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进行实验教学。

主办高校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教学实施进程表(含线下面授课程开设时间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机制。主办高校应当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学制定学生考核与评价标准,突出考核内容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建立试卷命题、质量检查、保密管理、成绩复查制度,实行教考分离。规范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保障到位。严格实行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制度,适时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

第十七条 规范招生行为。主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备案结果和省教育厅备案站点信息安排招生计划,依法进行招生宣传。招生计划应与站点具备的教学条件相匹配。除急需紧缺专业外,主办高校本部仅面向所在设区市招生。站点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第十八条 加强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主办高校应当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确保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主办高校保存。

第十九条 站点应当严格执行主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职责,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点所在设区市的招生、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承担主办高校下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主办高校应当依据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向学生开具学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统一收取、统一核算,收支纳入学校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规范管理。设站单位和站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主办高校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主办高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确保学历继续教育学费主要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运行、专业建设(含队伍建设、资源建设、教学改革创新等)、基础设施与设备更新等方面。站点工作经费由主办高校根据合作双方职责,结合人才培养资源供给与办学条件保障投入,合理预算,依据协议约定拨付给设站单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并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机制,不得抽逃挪用学费、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检查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主办高校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清单,定期排查梳理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各类问题,存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双随机”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对站点的检查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站点,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主办高校;对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站点,建议主办高校解除合作关系;对情节严重、发生以下问题的站点,在有效控制事态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提请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处理: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费管理混乱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考试组织不规范,教学质量低劣的;

(四)教师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存在违规以站点名义招生、独立办学等超出站点职责、违反建站协议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设区市教育局检查情况,省教育厅责成主办高校对相关站点进行整改或停止合作,必要时对有关高校采取通报、暂停备案新增站点、减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要求整改的站点,须由主办高校于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经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核查、省教育厅委托专家组实地考察,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省高校成人教育研究会、各教指委等第三方组织职能,组建联合专家组协助开展检查和监督,做好行业规范,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逐渐形成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高〔200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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